《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事由包括

分类: 保险法(00258) 发布时间: 2024-08-29 13:24 浏览量: 0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事由包括
A、承保危险不存在
B、权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D、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保险
E、投保人延期支付保险费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承保危险不存在。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3)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违反的,其超过部分无效。
(3)在复保险中,除另有规定外,投保人故意违反通知及告知义务或企图以此获得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4)在超额保险中,如果是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5)在人身保险中,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加以限制。
(6)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与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年龄不符,且其投保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限度者,保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