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行政诉讼(00860)
> 题目详情
在公安机关处理张某殴打李某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张某和李某参加诉讼均可作为
分类: 公安行政诉讼(00860)
发布时间: 2024-09-02 09:35
浏览量: 2
在公安机关处理张某殴打李某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张某和李某参加诉讼均可作为
A、共同被告
B、证人
C、相关人
D、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 返回分类
返回首页 →
相关题目
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李某被区公安局错误拘留,他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市公安机关过了3个月,未作出裁定,李某家属又向检察院反映,检察也不作答复,李某
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对()予以赔偿。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在做出赔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