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1)《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合同中既约定可以将合同纠纷提起仲裁又约定可以到A县或E县法院起诉,所以该条款无效。选项A是错的。(2)《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3)《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B县人民法院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所以选项B正确。(4)《民诉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本题中,C县人民法院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