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市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

分类: 仲裁法(06917) 发布时间: 2024-09-06 11:58 浏览量: 1
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市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兴隆公司与西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但上海、宁波、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请问:兴隆公司应当怎么办?
A、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此题测试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据此,A、B、C项可排除,即D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