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华北地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因该协议履行发生争

分类: 仲裁法(06917) 发布时间: 2024-09-06 11:56 浏览量: 1
北京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华北地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因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乙公司以双方协议中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该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以受理
C、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由于本题所涉及的仲裁协议为无效协议,因此,当事人以此为由进行的管辖权抗辩不成立,故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A是错误的。由于本案已经受理,故选项B明显错误。选项D的做法根本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