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当理由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
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B、垄断协议
C、行政垄断
D、经营者集中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字面上是指独家交易行为,但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也认定数量限制行为属于限定交易,例如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4月16日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士曼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3]中,认定伊士曼公司的最低采购数量条款属于排他性协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