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由于天气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

分类: 环境法学(07948) 发布时间: 2024-09-08 07:28 浏览量: 1
2003年8月,由于天气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正确答案】:BCD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解决方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了危害行为,发生了损害结果,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三种情况: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污染损害发生在2003年8月,所以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