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李玉夫妇生有一子王健。王健娶妻章晖,育有一女王晓。2011年4月,王健因车祸丧生,章晖继续赡养体弱多病的公婆。2014年王强病故。经查,王强名下有房屋1套,系婚后所购。问:谁有权继承王强的遗产?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玉、章晖、王晓有权继承。因为:李玉系王强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章晖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健系王强的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女儿王晓享有代位继承权。
【题目解析】:本题是案例分析题,考查考生对于基本知识的理解和综合应用能力,考查的知识点是遗产范围的确定及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王强死亡时留有名下房屋一套,尽管是在王强的名下,但由于该房为王强与李玉婚后所购且没有特别的约定,因此该房屋依法应属于王强、李玉夫妇共同共有,而不是王强的个人财产。继承时,应先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即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李玉所有,另一半才为王强的遗产。因而本案中的房屋不全部属于王强的遗产。由于王强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王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谓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及第12条的规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只要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因此受到影响。因此本案中王强的配偶李玉有继承权;章晖作为丧偶的儿媳赡养体弱多病的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而依法享有继承权;王强的儿子王健生前享有继承权。但由于王健先于被继承人王强死亡,因此王健的应继承份额由王健的女儿王晓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须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的直系血亲,也包括拟制的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不受辈数的限制。(3)须被代位继承人生前享有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