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分类: 民法(专升本)(z0004) 发布时间: 2024-09-16 11:42 浏览量: 0
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题目解析】:本题是简答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以,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其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而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二,须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其三,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一方向对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对方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的履行不适当时,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行使以及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因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双方都可享有的权利,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无论哪一方都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只是暂时不履行债务,并不使合同债务消灭,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所负债务。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