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营业)收入=7 500+2 300+280=10 08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0 080×15%=1 512(万元),由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为1 38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因此无需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70-10)×60%=36(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10 080×5‰=50.4(万元),实际扣除业务招待费36万元,纳税调增=70-36=34(万元)。
所以业务(4)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