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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注册会计师必过-审计2019-第三章审计证据 发布时间: 2024-01-20 11:59 浏览量: 3

]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事项如下:

(1)项目组成员通过了解内部控制,预期与存货相关的控制运行有效,拟缩小控制测试的样本规模。

(2)A注册会计师认为以账簿记录证实营业收入发生认定的相关性可能不足,要求项目组成员扩大对账簿记录的检查范围。

(3)为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项目组成员拟改用消极的方式向客户函证,以代替以往使用的积极的函证方式。

(4)A注册会计师认为,甲公司能提供的发运凭证足以证实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无需另行实施函证程序。

(5)项目组成员对固定资产实施了实物检查与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得的证据存在矛盾。项目合伙人认为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可靠,直接采纳了通过实物检查获取的证据。

(6)为针对应付账款完整性认定获取更为相关的审计证据,A注册会计师修改了审计程序,将原定的从验收单追查到应付账款明细账改为由应付账款明细账追查到供应商对账单。

要求:

分别针对上述情况(1)-(6),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组成员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认为存在不当之处,请简要说明理由。

(1)存在不当之处。预期控制运行有效时,应适当增加控制测试的样本规模。

(2)存在不当之处。证据与结论之间缺乏相关性属于质量缺陷,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质量缺陷。

(3)存在不当之处。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函证,比采用积极的方式函证获得的回函数量更少,并不能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

(4)存在不当之处。发运凭证不足以证实该笔应收账款至期末仍未收回,即不足以证实期末应收账款的存在。

(5)存在不当之处。当不同的审计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应当调查并解决矛盾,而不是凭借主观判断进行取舍。

(6)存在不当之处。修改之后的程序适宜证实应付账款的存在认定,难以证实应付账款的完整性,相关性反而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