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为抵押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A银行与甲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公用房权属证件齐全但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乙公司法人代表常驻香港,保证合同由乙公司总经理签字。A银行与乙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A银行的借款本息。
问:1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2A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200万元保证责任?
3A银行的贷款管理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
4请制定简要的整改方案。""
1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三十八条,同一债券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无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无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未办理抵押登记,保证合同未经法人签字,也没有授权。
4根据整改方案可行性酌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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