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民以收购生猪或农产品要求申请贷款60万元,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金额超过50万的都要受托支付”,需要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贷款用途和收款人开户行、账号、收款金额等信息。但是该农民提出两方面执行困难,一是由于是到乡村购买生猪或农产品,实际通常情况下是买者拿着钱去跟人家看质量谈价格,货比三家后觉得合适的话再当场交钱交货。因此,借款人在提款的时候,还没确定的卖家。其次,交易也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卖家都是乡村农户,没有开户行和银行账户。
问题:1银行能否贷款给该农户?该农民申请贷款如果审批通过,应该采取哪种支付方式?请说明理由。
2对于上述所说的两个困难,“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如何规定的?
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受托支付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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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可以对该农户发放贷款。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因此,如果有关于生猪养殖或者收购农产品的专门政策规定,可不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此外,《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使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如果没有相关专门政策规定,上述案例贷款可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即可采用自主支付。
2第一个困难属于“支付对象不明确问题”。对此,《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实现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自主支付。《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支付对象不明确或单笔金额较小的不需要受托支付。第二个困难属于“不具备非现金结算方式问题”。对此,《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可以不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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