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境内居民企业2012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分类: (高级) 财政税收 发布时间: 2023-11-03 02:12 浏览量: 0

某境内居民企业2012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 (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 (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其他资料: ①企业当年发生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单独归集记账发生额80万元,尚未计入期间费用和损益; ②企业当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一台,取得并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万元,增值税15.3万元,已按照规定入账并计提了折旧。

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63.7×12%=19.64(万元) 该企业 20 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 19.64 万元,超限额 0.36 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的 10万元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 2 万元不得扣除。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12.3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