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医用珍珠粉”等商品上申报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乙公司在有效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引证该公司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已在先注

分类: (高级) 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 2023-11-03 02:14 浏览量: 0

甲公司在“医用珍珠粉”等商品上申报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乙公司在有效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引证该公司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商标,两商标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你认为:()

A.上述两商标不近似,异议理由不成立

B.上述两商标的使用商品不类似,异议理由不成立

C.上述两商标文字、读音虽有差别,但组合形式近似,异议理由成立

D.上述两商标虽组合形式近似,但文字、读音有差别,异议理由不成立

正确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