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户的批准容量为1260kVA,用电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为75/5,电压互感器变比为10 000/100。3月1日计量电流互感器烧坏,该客户未向供电部门报告,擅自购买100/5的电流互感器,并将原互感器上的铭牌取下来钉到新买的电流互感器上。5月31日,被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请分析客户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经查用户3月1日~5月31日用电计量装置抄见电量为60万kWh,若该客户平均电价为0.6元/kWh,应如何进行处理?
【事件性质】
该用电客户采用更换电流互感器铭牌的手段,将100/5的电流互感器当做75/5的电流互感器使用,达到少算电量的目的,属窃电行为。
【处理依据】
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善保护,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电能表再次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之规定,更换电流互感器费用由用户承担。
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款:“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500元/次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使用电费”之规定,对该客户追收5000元违约使用电费。
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为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之规定,追收该客户电费=×0.6=12万元);追收该客户违约使用电费=12万元×3=36万元。
【暴露问题】
1)抄表员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在抄表过程中没有检查客户计量装置,没能及时发现客户的窃电行为。
2)电费审核不到位,抄表员和核算员均没有及时发现电量异常,致使窃电行为发生两个月后才被用电稽查人员发现。
【整改措施】
1)加强抄、核、收管理,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不断提高抄、核、收工作质量。
2)加强用电检查工作,彻底查处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
3)开展抄表和电费审核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加大处罚力度,提升工作人员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