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情形。
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