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8日,在某市一农场丁家庄配电室电气设备突然短路产生火球,居民照明用电电压骤然升高,达到400V左右,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坏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抢修班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中性线断路,导致部分居民照明电电压升高。村里居民王某、李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将两个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36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问题:本案应如何审理?并说明依据。
1.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本案不具备这种条件。 2.电力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原则为由产权确定责任。 3.应由农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