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黄某从外回家时,见邻居刘某家进户线耷拉下来挡住去路,便用手将电线挑起欲钻线而过,不料被裸露的线头击中,触电身亡。2015年9月5日,黄某丈夫赵某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以某供电公司在农网改造时没有更换裸露电线,该村农电工吴某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线路产权人刘某对自家线路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为由,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9万余元。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刘某系前后屋邻居,被告刘某家进户线从原告进出的路口上空经过。该线路曾被树砸断过,由于系非专业人员处理,接头处未进行绝缘包扎,线路也未按照规定架设,而是用一根竹竿支起,对地距离不足。20015年8月21日下午,黄某回家时,发现支撑该电线的竹竿被猪撞倒在地,致使电线耷拉下来不足一人高,因其缺乏安全用电知识,便用手将电线举起欲钻过,不幸触电身亡。问题:本案中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各主体间的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1.因客户或者第三人过错给供电企业或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该客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