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