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哪些事项?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哪些事项?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