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以下在抄表过程中发现的违约用电行为进行分析。 [事件过程]8月16日上午10:20分左右,某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员会同城关台区抄表人员,在抄表过程中,发现一居民用户,在三相计费电能表的出线上,私自转供一基建工地临时用电,现场核定用电设备容量为8.2kw,使用起迄时间难以确定,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拆除了私自违约转供用电接线。(电价:居民生活0.588元/kwh,一般工商业0.82元/kwh)
答: 此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1)《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2)《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计算。” ①应补交违约用电量其差额电费:8.2kw×12小时×180天×(0.82元/kwh-0.588元/kwh)=2054.594109.18元 ②同时应补交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4109.18×2=8218.36元。 ③合计补收违约用电量的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4109.18+8218.36=12327.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