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供低计客户,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防窃电改造把计量装置安装在变压器低压侧并密封。某日该客户借故变压器低压嘴子压线烧坏急需处理,擅自打开计量装置密封箱,私自将原计费变比200/5A的TA铭牌粘贴到自己库存的3只大电流互感器上,将原计费3只TA拆下更换为粘贴好的3只TA,更换好后打电话告诉抄表人员说因发生故障自己打开了计量箱处理请检查加封印。当日,抄表人员来后只简单地查看一下接线未发现错误即抄下表码数字“3679”后加封。一月后,用电稽查人员现场检测发现:U相TA实为500/5A,V相TA实为400/5A,W相TA实为300/5A.现场电能表表码是3979。做为用电稽查人员应该如何处理?(该客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0.71元/kWh)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该客户擅自打开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擅自操作更换大变比的计量电流互感器的行为,既有违约用电行为又有窃电行为。应作以下处理: (1)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客户擅自损坏供电计量电流互感器铭牌,应负担计量电流互感器赔偿费。 (2)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规定,该客户擅自操作更换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属于违约用电行为,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5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该客户擅自更换大变比的电流互感器,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属于窃电行为,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量计算: 正确计量功率P=3UIcosφ 错误计量功率 更正系数 故应追补电量=(3979-3679)×200/5×(1)=10920(kWh) 补交电费=10920×0.71=7753.20(元) 违约使用电费=7787.28×3=23259.60(元) 如该户拒绝承担窃电责任,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