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所在用电巡查中发现王女士家铺设了一条电线,绕越计量装置从电表箱经过门面房正门,进入了空调外机下面的一个洞,屋内连着空调插座。用电检查人员有偷电行为,根据王女士家所有电器的容量,计算出电费损失共有1080.58元,加上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计算出应缴纳费用共计4323元,当场开具了处罚单。 上述案例中的窃电量的计算是否合理,为什么?
窃电量的认定不合理。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级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本案例中用户绕越计量装置从电表箱经过门面房正门,进入了空调外机下面的一个洞,屋内连着空调插座,应按照现场证据能够证明的电器设备容量进行计算窃电量,而不是根据用户家所有电器的容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