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营销稽查人员利用营销监控系统发现,2016年7月份,某农村饮用水自来水厂自2016年6月开始,由原来月均电量600kWh突增至每月两三千度。用电检查人员接到稽查任务后,调阅系SG186营销业务管理系统档案,电价执行为农业生产电价。检查人员查阅该户的档案资料进行核对,发现该户未进行过任何用电性质的变更,在2016年7月16日按照公司营销检查工作程序,对该自来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水厂内有一小型玩具加工厂,从事工业生产活动,属于一般工商业用电,期间玩具厂共用了3476kWh,(电费差价:0.338元/kWh)。原因分析: 1.抄表人员在抄表和巡视过程中未认真负责检查,算费后未能仔细核对电量波动的异常情况,导致违约用电行为被忽视。 2.供电部门对用电政策和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导致客户不清楚有关用电要求,在供电部门未知的情况下私自更改用电性质,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3.用电检查人员未能及时巡查并发现该户违约用电行为。 【问题】请从营销稽查角度分析案列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危害公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1款: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计算。 第6款: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1.现场将玩具加工的用电线路拆除,玩具厂在供电所营业厅另行申请一般工商业用电。 2.玩具厂共用了3476kWh,对该户追补差额电费1174.89元,违约使用电费234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