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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0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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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丁帮忙,丁便将丙寄存在其家中的6台笔记本电脑交给乙银行用作质押并以丁的名义与银
分类: 商法(二)(00995)
发布时间: 2024-08-07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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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丁帮忙,丁便将丙寄存在其家中的6台笔记本电脑交给乙银行用作质押并以丁的名义与银行订立了质押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该质押合同无效,乙银行不享有质权
B、乙银行为善意,可享有质权
C、乙银行不享有质权,由丁向乙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该质押合同效力待定,乙银行是否享有质权须根据丙是否追认而定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解析:质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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