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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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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患,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
分类: 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
发布时间: 2024-08-07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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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患,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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