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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0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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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夫妻,甲大男子主义,在家里向来说一不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由甲来决定。2012年在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
分类: 婚姻家庭法(05680)
发布时间: 2024-08-0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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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夫妻,甲大男子主义,在家里向来说一不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由甲来决定。2012年在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如果乙主张追回甲出售的共有房屋,有法律依据吗?
【正确答案】:《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丙为善意第三人,购房合法有效,乙不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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