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最早确立于

分类: 中国法制史(00223) 发布时间: 2024-08-10 20:28 浏览量: 0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最早确立于
A、《泰始律》
B、《北魏律》
C、《北齐律》
D、《大业律》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此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主要立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都比较重视法制工作,法律在礼法融合的程度上日益加深。其代表性立法有《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齐律》。公元268年《晋律》(《泰始律》)颁行全国。《泰始律》在法典篇数上的变化是增加到二十篇。它保留《九章律》中的七篇,新增或修改十三篇,共二十篇。其分《刑名》为《刑名》与《法例》两篇,且置于律典之首,扩充法典总则的内容,并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新设“杂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