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1年4月至2003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上添加数字等手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是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