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1年4月至2003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上添加数字等手法,私自挪用

分类: 安庆农行法律 发布时间: 2023-12-01 12:13 浏览量: 0

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1年4月至2003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上添加数字等手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是CD